依据有关法令法规,有些公物在必定条件下也答应借给个人运用,可是要实行严厉的借用手续,不得损坏,并在规则的期限内偿还。在实践中,党员干部违规占用公物时往往也有也我行我素一个名义,实际上仍为占用。特别是有的公物自身不答应借用,借用的名义就不应该。还有的没有实行借用手续,乃至连个招待都不打,有的尽管实行了借用手续,却是到期不还。还有的借用公物后去从事盈利活动,或许将公物借给别人进行盈利活动。这些都违反了公物借用的办理规则,实质上是违规占用行为。假如行为人占用公物不交还,包含按规则应当交还而不交还,经公家催要而不交还的,或许运用价值已尽或许将尽而无法交还的,那么从性质上就变成侵吞,与侵吞公私资产也就没什么区别了。由于这时行为人现已扔掉了的幌子,把公物的所有权、运用权都占为己有了。因而,对借用公物长时间不还的,应当按照违规占用公物处理。对借用、占用非自己经管的公物一向不交还或许现已没办法交还的,应当以侵吞公私资产论,按照《党纪处分法令》第一百零一条定性处理。假如行为人侵吞的是自己经管的公物,则或许构成《刑法》规则的贪污罪或职务侵吞罪。
《党纪处分法令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则,占用公物进行盈利活动,或许将公物借给别人进行盈利活动,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。这儿所说的“盈利活动”,一般是指从事法令不制止的运营投机活动,不包含进行非法活动。所谓的“进行非法活动”,是指使用占用的公物去进行法令和法规所制止的活动,如赌博、印制假币、赞助安排、恐怖活动等。公共资产本是公民的资产,只能用来服务公民,为公民投机益,不能用来搞违法乱纪的行为,更不能用来损害公民利益,损害公共安全,成为违法犯罪的东西。因而,占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,性质更为严重,有些乃至涉嫌犯罪,要按照《党纪处分法令》总则规则的纪法联接条款处理。即使是出借人不知道出借的公物被用来进行非法活动,也要追究其渎职失责的职责。